(2015)新民申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安群与中交一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安群,中交一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管理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5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安群,女,汉族,1952年4月21日出生,住上海市宝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交一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其亮,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管理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艾来提·司马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强,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安群因与被申请人中交一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巴民一终字第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安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王 新审判员 敖其尔加甫审判员 黄 竹 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 先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