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民初字第2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郎淑新与寇召良、临朐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淑新,寇召良,临朐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谭念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2034-1号原告郎淑新。被告寇召良。被告临朐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嵩山路南首。法定代表人吕传伟,经理。被告谭念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号。负责人崔建生,经理。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寇召良驾驶的鲁V×××××号轿车一辆和被告谭念龙驾驶的鲁G×××××号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寇召良驾驶的鲁V×××××号轿车一辆和扣押被告谭念龙驾驶的鲁G×××××号轿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玉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