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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王XX与刘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初字第484号原告王XX,女,1981年4月5日生,汉族,山西省应县白马石乡人。被告刘XX,男,1978年10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繁峙县繁城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故原告王XX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文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慧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