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王XX与刘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初字第484号原告王XX,女,1981年4月5日生,汉族,山西省应县白马石乡人。被告刘XX,男,1978年10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繁峙县繁城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故原告王XX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文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慧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