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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商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周继并与陈欢海、陈美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继并,陈欢海,陈美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401号原告:周继并。委托代理人:梅其良,浙江新台州(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欢海。被告:陈美琴。原告周继并为与被告陈欢海、陈美琴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继并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美琴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继并提出撤回对被告陈美琴的起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继并撤回对被告陈美琴的起诉。审 判 长 上官芳芳人民陪审员 叶 淑 红人民陪审员 王 伯 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胡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