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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建申请执行赵冬、黄奕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东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李建,男,1970年11月1日生,汉族,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西怡苑小区,身份证号码:51102819701101001X。被执行人赵冬,男,1979年12月18日生,汉族,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东新街45号15幢1单元2号,身份证号码:511028197912180032。被执行人黄奕铭,男,1978年11月1日生,汉族,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第一中学,身份证号码:511028197811010034.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5)内东民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奕铭的银行存款1017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绍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