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徐文涛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陈丹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1079号原告徐文涛,男,195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孔德明,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丹露,女,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上海市。负责人吴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红梅,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鲁倩,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涛与被告陈丹露、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继续手术治疗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涛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恩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娴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