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执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龚劲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劲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583号被执行人:龚劲松,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红安县,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5)界刑初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7月3日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龚劲松犯招摇撞骗罪已服刑,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5)界刑初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龚劲松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63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应学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贵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