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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执字第7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郑州市荥阳龙基铝业有限公司与靖江市永昌金属设备有限公司、陆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荥阳龙基铝业有限公司,靖江市永昌金属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荥执字第712-1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荥阳龙基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松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靖江市永昌金属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市荥阳龙基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靖江市永昌金属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及陆阳个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纠纷已得到解决。根据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和案件执行需要,应追加陆阳为本案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陆阳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内容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郑州市荥阳龙基铝业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新乐审判员  任明洲审判员  聂振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牛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