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吴倩倩诉被告田宾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倩倩,田宾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1503号原告:吴倩倩,女。委托代理人:马娟,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宾鸿,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倩倩诉被告田宾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倩倩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倩倩以双方已在庭外自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倩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