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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2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殷冰与黄雅彬、张军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冰,黄雅彬,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2104-1号原告:殷冰,女,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郭彪,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益新,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雅彬,女,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张军,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庐民一初字第0210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殷冰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黄雅彬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殷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黄雅彬的财产保全措施。二、解除对担保人王志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权证字号: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房产的保全措施。代理审判员  陈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