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4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李仁国、王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李仁国,王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13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78号,组织机构代码90307072-0。代表人苏海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行长。被告李仁国,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开县。被告王癸,女,1976年5月21日出生,土家族,职业不详,住湖南省张家界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被告李仁国、王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于2015年7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交1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纯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