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一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张水华与张绍仁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水华,张绍仁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一初字第326号原告张水华,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所为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被告张绍仁,男,195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所为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水华与被告张绍仁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本案是因分配的土地费补偿数额而产生的纠纷,不是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水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