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赖新华与被告贺景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新华,贺景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汝民初字第00435号原告赖新华,男,196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贺景春,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赖新华诉被告贺景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新华,被告贺景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新华诉称,原告和被告贺景春家隔一条4米宽的路,原告居西,被告居东。10年前,被告在紧挨着原告家一边,正对着原告家的“灰撅”栽上树。当时原告身小力薄,家属又是小儿麻痹症,没能制止。现在树已经长大,影响原告的生活。2012年春节,原告掂着礼物去找被告协商,让被告把书锯掉,被告坚决不同意。直到今年春上,原告家要盖房子,需要搭架子,被告还是不肯锯树,甚至连原告搭架子盖房子也不让到外边,阻止原告施工,原告只好把架子搭到房屋内部盖起房子,粉墙时,被告还是不让搭架子,至今无法施工。请求:被告立即伐除树木,不再妨碍原告正常生产生活。被告贺景春辩称,原、被告系邻居,被告的树栽种十多年,原告才盖房子,被告家留的滴水很多,原告家留的很少。原告家西侧有很多空地,不建房子,却非要向东盖,是原告纯属闹气。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赖新华和被告贺景春系东西邻居,原告居西,被告居东,两家隔一条4米宽的路。2005年前,被告在紧挨着原告家一边的路上栽树。现在六棵杨树已经长大。2012年春节,原告找被告协商,让被告把书锯掉遭到被告拒绝。2015年春,原告家扒旧房盖新房,新房盖好后,原告在粉墙时,被告不肯锯树并阻止原告外搭脚手架施工,至今无法施工。双方为此成讼。经本院现场勘验查明:一、原告房屋坐北朝南;二、被告种植的6棵树木已经成材,距离原告房屋东墙约10公分。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系排除妨害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被告在靠近原告宅基地附近的公用道路上种植树木,树木现已成材,妨害了原告正常使用宅基地且造成安全隐患,被告拒不伐除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也不利于邻里生活及和谐,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伐除所种植树木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植树在先不能成为妨害邻里生活的理由,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上述事实及理由,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贺景春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伐除种植在原告赖新华宅基东侧的六棵杨树。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贺景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 旗人民陪审员 余海洋人民陪审员 王留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立洲2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