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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刑二终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周某甲、曲某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甲,曲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刑二终字第66号原公诉机关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甲,系中国环保新闻网淄博频道事业部副主任。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8月8日被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博山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曲某,博山制酸厂退休工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博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甲、曲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作出(2015)博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曲某服判,不上诉;原审被告人周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1、2012年5月,被告人周某甲、曲某虚构有熟人、能为被害人孙某庚的姐姐孙某甲办理病退的事实,以交纳医疗保险费、打点关系为由,骗取孙某庚等人现金2.3万元。后在孙某庚等人的多次催要下,被告人周某甲、曲某分别于2012年11月和2013年5月各退还孙某庚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曲某的亲属代其向侦查机关退赃1.3万元,公安机关已发还被害人孙某庚。2、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周某甲、曲某虚构有熟人、能为被害人信某甲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事实,以交纳医疗保险费等为由,骗取信某甲现金2万元。经信某甲多次催要,2014年7月,被告人曲某在转卖福利彩票站时,由购买人苏某直接从应付款项中支出2万元归还了信某甲。综上,公安机关立案时,被告人周某甲、曲某尚未归还诈骗金额1.3万元。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1)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说明、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发破案及二被告人的到案经过。(2)收到条证实:被告人周某甲、曲某收到孙某庚等人送去的给孙某甲办理病退事宜的2.3万元现金及被告人周某甲从周某乙处拿到周某乙借给信某甲1万元现金。(3)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发还清单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曲某的亲属代其退赃1.3万元,并已发还被害人孙某庚。(4)职工申办病退条件、职工申办退职条件、特殊工种退休流程图证实:淄博市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关于职工申请办理病退和申请办理退职的条件,以及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流程。(5)(2001)博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周某甲、曲某的前科情况。(6)淄博市公安局城里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周某甲、曲某的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犯罪时均系成年人。2、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证实:2012年5月,周某甲、曲某说可以为我女儿孙某甲办理病退,之后儿子孙某庚及女儿孙某丙等人凑了2.3万元钱给了周某甲和曲某。后经孙某庚等人多次催要,周某甲、曲某退还1万元。(2)证人孙某甲证实:2012年5月,周某甲、曲某说可以为我办理病退的事,之后家人帮我凑了2.3万元给了二人,但一直没有办成,我弟弟孙某庚要回1万元,至案发还有1.3万元未归还。周某甲从来没和我家人说过这事没办成,我们也没有说过把钱借给周某甲、曲某使用的话。(3)证人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证实的内容与孙某甲证言一致。(4)证人翟某的证言证实:我不认识周某甲,2012年以来也没有人找我办理过退休的事,我从事的工作与办理退休的事没有关系。(5)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办理病退提前退休的条件及相关流程;还证实:女职工办理病退需要年满45周岁,除了需要缴纳28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外,不需要缴纳其他费用。(6)证人孙某己的证言证实: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流程;还证实:办理病退等手续中,单位缴费年限不够的,个人是无法补缴单位保险。(7)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流程情况;还证实: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必须由单位申报,个人不能申报,一般都需要工龄满十年,只要手续齐全,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8)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周某甲平时没有收入,对外称自己是律师。住院花的都是自己的钱,没有用周某甲和曲某的钱。(9)证人周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份,信某甲给我打电话要借1万元,说要委托她表妹和表妹夫办理退休,后周某甲找我拿走了1万元钱,并给我打了收到条,但信某甲的退休事情一直没有办出来。(10)证人苏某、李某的证言证实:经李某协调,2014年7月份,曲某在转卖福利彩票站时,由购买人苏某直接从应付款项中支出2万元归还了信某甲。3、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孙某庚陈述证实:2012年初,曲某到家里认亲,期间,周某甲和曲某说周某甲是律师,可以办理提前退休,周某甲也说他有熟人,能为我姐姐孙某甲办理病退的事。家人凑了2.3万元给了周某甲和曲某,之后问他们办理的怎么样,他们说还在办理,我经过咨询得知周某甲并不是律师,后经我多次催要,曲某才分两次共退还给我1万元。(2)被害人信某甲陈述证实:2012年5月,曲某说可以办理提前退休,后周某甲和曲某说周某甲是律师,我在办公室给了二人1万元钱,之后又通过同学周某乙给了周某甲1万元,但之后没有办出来;还证实:被告人周某甲、曲某没有跟我说过办不成及要转作借款使用的话。我多次向周某甲、曲某催要,但是找不到人,电话也联系不上。2014年7月份,我通过朋友帮助,在曲某的彩票站要回2万元钱。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周某甲供述证实:2012年上半年,我与曲某为信某甲办理提前退休的事情,收取信某甲2万元钱;同年5月份,我与曲某为帮助孙某甲办理病退,以需要补缴医疗保险费为由,收取孙某庚等人2.3万元钱。后来,因信某甲、孙某甲不符合条件,均没有办成,该4.3万元我与曲某都用于生活花销了。大约半年后,孙某庚和他的姊妹们多次向我催要,我和曲某分两次退给了他们1万元钱。(2)被告人曲某供述证实:2012年上半年,我与周某甲以帮助信某甲托关系办理提前退休为由,骗取信某甲2万元钱;2012年5月份,我与周某甲到八陡北峰峪认亲后,周某甲提出能帮助孙某甲办理病退,我也称周某甲是律师,认识人多,骗取孙某庚等人的信任,以需要打点关系给人家买卡为由,收取孙某庚等人2.3万元。之后,我与周某甲将这些骗来的钱都用于生活开销,根本没有用于找关系办理病退和提前退休的事情。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的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二被告人系一般共同犯罪,属于诈骗被告人曲某的近亲属财物,依法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归案后仅供述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差,无悔罪表现。被告人曲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已全部退赃,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曲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某甲以“本案系家庭经济纠纷,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关于上诉人周某甲所持“本案系家庭经济纠纷,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查明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原审被告人曲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诉人周某甲与曲某以能为他人办理病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为幌子并将以补缴费用、打点关系为由骗取的被害人财产实际用于二人生活开销的事实。上诉人周某甲、原审被告人曲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某甲、原审被告人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二人系一般共同犯罪,属于诈骗原审被告人曲某的近亲属财物,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周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刑,归案后仅供述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差,无悔罪表现。原审被告人曲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已全部退赃,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周某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波代理审判员  周明文代理审判员  李 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秀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