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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安璐熙与南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璐熙,南有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513号原告安璐熙,女,汉族。被告南有福,男,汉族。原告安璐熙与被告南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璐熙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本院向原告安璐熙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300元,期满后原告安璐熙未预交,按撤回起诉处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