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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一初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欢与张士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欢,张士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00289号原告:张欢。被告:张士艳。原告张欢为与被告张士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士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3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原告购买了被告所有的位于盘锦市双台子区建设街站前社区,面积67.26平方米的房屋,原告给付被告购房款6万元,但被告未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故原告诉讼来院请求确认原、被告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购买了被告所有的坐落于双台子区建设街站前社区,面积67.26平方米的房屋,原告给付被告购房款6万元,但被告未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故原告诉讼来院请求确认原、被告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房屋买卖合同、房照及原告陈述笔录在卷为凭,经开庭出示及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因被告未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故原告请求确认原、被告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盘锦市双台子区建设街站前社区,面积67.26平方米楼房一处归原告所有。二、被告张士艳协助原告张欢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吕 民审判员 郝雪梅陪审员 赵东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华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