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一初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查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一初字第00445号原告:查某,女,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委托代理人:张忠,安徽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查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查某于2015年7月13日,以双方已在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查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秀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