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漯法执裁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伽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伽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漯法执裁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临颍县产业集聚区经五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宇航,该公司法务部经理。被执行人伽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工业园区伽伽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孙昌银,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伽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漯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冲审判员 曹 兵审判员 吴波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华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