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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邗民初字第0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忠云与束朝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云,束朝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邗民初字第0508号原告李忠云。委托代理人徐媛,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束朝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云与被告束朝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忠云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李忠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忠云负担。审 判 长  祁胜群人民陪审员  张晓芹人民陪审员  苗德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小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