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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民四初字第2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勇华与被告孙昌武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华,孙昌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四初字第223-1号原告李勇华,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被告孙昌武,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华与被告孙昌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本院判令被告孙昌武偿还其借款387万元、利息36.18万元(计算到2015年6月16日)、预期违约金30万元、律师代理费14万元及本案诉讼费用,并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孙昌武在岳阳安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外滩花园项目部中应得的个人投资款和收益470万元。担保人李勇自愿用其个人所有的位于岳阳楼区王家河办事处枫树村岭社区余家组(产权证号为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号)房产一套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申请法院进行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担保人李勇个人所有的位于岳阳楼区王家河办事处枫树岭社区余家组(产权证号为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号)房产一套。二、冻结被告孙昌武在岳阳安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外滩花园项目部中应得的个人投资款和收益47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任正亚审判员  周 莉审判员  胡 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亚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