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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执字第1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孙传利劳动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015-1179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传利,淄博福乐供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1179-1号申请执行人孙传利。被执行人淄博福乐供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洪山镇西省村。法定代表人:张宝洲,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孙传利与被执行人淄博福乐供暖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川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福乐供暖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传利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10日将约定好的款项支付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4)川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亚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