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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2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彭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彭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2567号原告高某某。被告彭某某。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定于2015年7月6日下午14时30分在宁乡县双凫铺人民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因被告未到庭,根据原告要求及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再次传票传唤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7月13日下午14时30分在宁乡县双凫铺人民法庭进行公开开庭。2015年7月13日下午14时30分,本案原告未到庭,经本院查询,原告述称在外地,本院认为原告所述在外地并非系其不能到庭的正当理由,故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887.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卞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