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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7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芳草地一二期业委会与任开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沙坪坝区芳草地一、二期业主委员会,任开亮

案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7570号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芳草地一、二期业主委员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路芳草地一期D栋物业用房。被告任开亮,男,出生年月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芳草地一、二期业主委员会与被告任开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芳草地一、二期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芳草地一、二期业主委员会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芳草地一、二期业主委员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芳草地一、二期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审判员  谢凤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懋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