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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执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李郑彬与李建芝、鲍红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郑彬,李建芝,鲍红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山执字第612号申请执行人李郑彬。被执行人李建芝。被执行人鲍红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莱山民三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39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绪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传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