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终字第1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孙克元与王银松、李红钢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克元,王银松,李红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16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克元,男,1953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吕幸乐、魏红旗,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银松,男,196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钢,男,1970年7月15生,汉族,住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克军,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克元与被上诉人王银松、李红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孙克元不服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龙民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克元的委托代理人吕幸乐,被上诉人王银松及王银松和李红钢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克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龙民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广云审 判 员 邱平平代理审判员 杨献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