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申字第00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芸与秦根喜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芸,秦根喜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5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芸,女,195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秦根喜,男,195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再审申请人王芸因与被申请人秦根喜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一终字第01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认定国元证券账户存入的50800元与华安证券账户中提取的42800元之间具有衔接性,缺乏证据证明,秦根喜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秦根喜承诺保底收益促使本人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并且他没有及时报告亏损,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全部损失。原判判令双方各承担华安证券账户亏损额的50%,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被申请人秦根喜提交书面意见称:王芸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审查认为:(一)王芸的华安证券账户申请撤销指定交易以及相对应的银行卡取款42800元,与以王芸名义在国元证券开立账户并存入50800元均发生在2002年1月21日,且王芸无充分证据证明该42800元系秦根喜取走并占有,故原判认定上述两次交易具有衔接性并无不当。(二)秦根喜出具的保证书具有保底条款的性质,权利义务明显失衡,原判根据公平原则判令双方各承担50%损失亦无不当。综上,王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单其文代理审判员 李亚娟代理审判员 袁玉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