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迎民督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康宁申请曹玉华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康宁,曹玉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督字第2号申请人李康宁,男,1956年6月14日出生,住太原市。被申请人曹玉华,女,1963年8月29日出生,住太原市。本院受理申请人李康宁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6月30日发出(2015)迎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年6月29日(2015)迎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李康宁承担。审判员  闫聪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建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