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行申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顺义与史池颁发宅基地证纠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顺义,史池,正定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正行申字第00001号再审申请人吴顺义(一审第三人)。被申请人史池(一审原告)。一审被告正定县人民政府。再审申请人吴顺义(一审第三人)因与被申请人史池(一审原告)及一审被告正定县人民政府为颁发宅基地使用证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正行立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2015)正行立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院 长 赵素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