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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执行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与福建胜泰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建圣大实业有限公司、刘漳棋、郑小夷、汤文贞、许建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福建胜泰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建圣大实业有限公司,刘漳棋,郑小夷,汤文贞,许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行字第115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黄惠民,行长。被执行人福建胜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许建辉,经理。被执行人福建圣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法定代表人许建辉,经理。被执行人刘漳棋,男,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郑小夷,女,195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汤文贞,女,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许建辉,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胜泰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建圣大实业有限公司、刘漳棋、郑小夷、汤文贞、许建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4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字第1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基靖审 判 员  吴文华代理审判员  蔡志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文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