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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247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被告张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运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文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