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247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被告张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运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文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