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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初字第2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2379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普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普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于南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