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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蒲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付良诉被告王大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蒲民初字第147号原告陈付良,男。被告王大永,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付良诉被告王大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付良于2015年7月13以双方协商解决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付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付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陈付良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建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 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