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项兆会与董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兆会,董爱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565号原告:项兆会。委托代理人:严军利。被告:董爱平。原告项兆会与被告董爱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原告项兆会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兆会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兆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由原告项兆会负担。审 判 长 金珊珊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郑端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