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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册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成勇申请执行李鸣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册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册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册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曲保金,男,布依族,1966年12月生,贵州册亨县人,个体户,现住册亨县者楼镇。被执行人李鸣燕,女,布依族,1971年11月生,贵州册亨县人,医师,现住册亨县者楼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册民初字第32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曲保金申请执行与李鸣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6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鸣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李鸣燕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曲保金借款20000元及利息,案件申请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李鸣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鸣燕系册亨县保健院医师,其在单位每月享有工资3940元,该款依法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5年8月起,每月扣留、提取李鸣燕在册亨县保健院月工资收入中的2500元,直至扣留、提取金额达到其应履行债务金额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永平审判员  王建琼审判员  覃正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正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