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执字第0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薛松、张家钢与刘长金、周俊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松,张家钢,刘长金,周俊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01090号申请执行人薛松。申请执行人张家钢。被执行人刘长金。被执行人周俊兰。薛松、张家钢与刘长金、周俊兰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江苏省徐州市徐州公证处作出的(2015)徐徐证执字第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593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5年5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5年6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等财产信息,并根据查询结果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因申请人享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其他案件首封,本次执行程序暂时无法处置,其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3、2015年7月13日与本案申请人谈话,其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根据案情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全额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江苏省徐州市徐州公证处作出的(2015)徐徐证执字第9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祖庆锋执行员 黄如河执行员 侍 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 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