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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执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陈玉福与李强等身体权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福,李强,高洋,焦裕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818号申请执行人陈玉福,男,生于1978年11月28日,汉族,户籍山东省乐陵市杨安镇洼里村***号,现住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眼明泉别墅区**号。被执行人李强,男,生于1985年7月2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高洋,男,生于1990年5月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焦裕和,男,生于1990年7月2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玉福与被执行人李强、高洋、焦裕和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强、高洋、焦裕和长期外出打工,不在家中,本案短期内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章民初字第2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刘永栋执行员  郭鹏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