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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度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度民初字第258号原告沈某。被告张某。原告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8年上半年经被告姐姐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因被告沉迷耶稣教,双方发生矛盾冲突,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其曾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前两次经考虑及亲友做工作后均撤诉,第三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现夫妻感情仍未得到改善,双方已分居二年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无财产分割。被告张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沈某与被告张某于2006年左右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信教事宜产生矛盾。原告先后于2013年7月、2014年1月、2014年9月向本院起诉离婚,前两次均撤诉,第三次本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以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为由再次起诉离婚。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除被告性格比较固执外,双方并无原则性矛盾。婚后为了生育子女,其多次带被告看病,但被告一致未能怀孕。2011年被告开始信仰基督教,双方感情逐渐疏远。后双方开始分居,期间其曾与被告沟通,告诉被告若不再信教,即使没有孩子也可以继续生活;2014年其还与被告几个亲戚一起做被告工作,但多次沟通均未有成效。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本院(2014)吴度民初字第0437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相识恋爱较长时间后登记结婚,婚前理应建立了较好的婚姻基础。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夫妻双方因性格或信仰不同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原告认为其与被告分居已满二年,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根据原告陈述,双方之间并无原则性分歧以及不可化解之矛盾,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尊重、相互理解,遇事多沟通,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沈某和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99。审判员 徐 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殷志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