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窦晓伟与张宽、中航安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晓伟,张宽,中航安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1752号原告窦晓伟,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工人。被告张宽,男,199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至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晓伟与被告张宽、中航安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晓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晓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窦晓伟负担。审 判 长 高晓青人民陪审员 李云鹏人民陪审员 赵仁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晓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