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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碎铺与郑金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碎铺,郑金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578号原告:王碎铺。被告:郑金媚。原告王碎铺与被告郑金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实际借款日计算至法院判决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碎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金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庭应诉。本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郑金媚于2014年10月24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约定利息2分,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5月16日。由被告郑金媚在借条上亲笔签名交原告收存。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偿还。在审理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金媚应偿还原告王碎铺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4年10月24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郑金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 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林伟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