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祁阳县凤凰乡凤凰村第六村民小组与祁阳县凤凰乡人民政府、祁阳县凤凰乡凤凰村第二村民小组、祁阳县凤凰乡凤凰村第四村民小组不服处理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阳县凤凰乡凤凰村第六村民小组,祁阳县凤凰乡人民政府,祁阳县凤凰乡凤凰村第二村民小组,祁阳县凤凰乡凤凰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祁行初字第16号原告祁阳县凤凰乡凤凰村第六村民小组。负责人王云艳,组长。委托代理人王强,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彭双合,女,1964年7月25日生,汉族。被告祁阳县凤凰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能华,乡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重华,该乡党委委员、武装部长。第三人祁阳县凤凰乡凤凰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刘徳银,组长。第三人祁阳县凤凰乡凤凰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刘国宇,组长。委托代理人何名盛(二组、四组共同委托),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5月7日,本院收到原告祁阳县凤凰乡凤凰村第六村民小组的起诉状,原告与第三人因茅岭上的土地所有权发生纠纷,第三人申请被告确权。被告于2015年2月7日作出凤政决字(2015)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将争执内林地、荒山、弃耕地全部归第三人所有。原告认为,该行为属越权行为,且与客观事实不符,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经审查,原告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向永州市金洞管理区管理委员会法制办公室申请了行政复议,该办公室只是终止行政复议,并未就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复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原告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待复议决定下达后,才能向法院起诉。因本案复议机构未作出复议决定,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祁阳县凤凰乡凤凰村第六村民小组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有元审 判 员 黄守铁人民陪审员 李兴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广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