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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执恢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晓梅与被执行人窦汝勇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之一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梅,窦汝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恢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吴晓梅。被执行人窦汝勇。申请执行人吴晓梅与被执行人窦汝勇离婚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1)德城民初字第2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晓梅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中民再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撤销,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以终结执行方式作结案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中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会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