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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一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与程兵兵、刘圆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程兵兵,刘园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一初字第00117号原告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廷胜,该公司职工。被告程兵兵,男,1983年2月8日出生。被告刘园园,女,1985年12月8日出生。原告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兵兵、刘园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2001年8月10日,被告程兵兵从原告处借款30万元用于购买该公司所有的江淮大货车,该借款月息1%,本金到2013年2月9日付清。到2012年6月,被告归还借款车息40076.28元,2013年9月27日被告把车交给原告,经评估作价为250000元。截止2014年4月,被告欠原告各项余款65480.72元。刘园园系程兵兵之妻,该车运营用于家庭支配。要求依法判令:1、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65480.72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该案件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达达,原告也未提交被告的准确地址,故该案件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法院。审 判 长  谢礼涛审 判 员  武娜娜人民陪审员  张新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