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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前执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利平申请执行郭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利平,郭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937号申请执行人朱利平,男,35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郭勇,男,42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朱利平申请执行郭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郭勇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朱利平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要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前民初字第1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