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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山东上药医药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翔宇健康制药有限公司,山东上药医药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87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翔宇健康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步玺,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山东上药医药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负责人李凯,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商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申请执行人的权利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上药医药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卞广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