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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2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方丽丽与吕伟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丽丽,吕伟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279-1号申请执行人方丽丽,女,汉族,1980年8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昌榕、李刚杰,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吕伟艺,男,汉族,1977年12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申请执行人方丽丽与被执行人吕伟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方丽丽有债权134.2万元及利息未受偿,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江向洋审判员 唐雪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剑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