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执民字第2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XX钢与傅丰平、赵欢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钢,傅丰平,赵欢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2127号申请执行人XX钢。被执行人傅丰平。被执行人赵欢欢。本院在执行XX钢与傅丰平、赵欢欢(2015)金浦执民字第212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212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政审判员 吴利川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鑫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