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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鼎晟支行,郭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鼎晟支行,郭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14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鼎晟支行。法定代表人刘立军,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洪钧,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法律事务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红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鼎晟支行工作人员。被告郭有,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鼎晟支行诉被告郭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洪钧、赵红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郭有于2013年1月4日向原告提出借款申请,原告与其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并向其发放个人房屋抵押贷款10万元,被告郭有用其所有的位于四平市铁西区仁兴街四委2层7单元201室的房屋做抵押,并办理了他项权利。贷款发放后,被告多次违约,截止到2015年3月31日,已连续违约5期,累计违约20期。欠贷款本金3012.79元,贷款利息2989.53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个人借款∕担保合同》条款规定,宣布《个人借款∕担保合同》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87646.59元及2015年4月15日前所欠的利息2989.53元,本息合计90636.12元,以及到贷款偿还之日所发生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郭有在举证期限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郭有于2013年1月4日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鼎晟支行申请个人家居消费贷款10万元,用于购置住房装修材料及家电家具等耐用消费品,借款期限为10年,年利率8.1875%,每月还款额为1223.21元。被告郭有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鼎晟支行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被告郭有用位于四平市铁西区仁兴街四委2层7单元201室(建筑面积为58.97平方米)的住宅作抵押,并办理了四平市房他证四字第0368**号房屋他项权证。贷款发放后,被告郭有多次违约,截止到2015年3月31日,已连续违约5期,累计违约20期。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鼎晟支行贷款本金3012.79元,贷款利息2989.53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鼎晟支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据《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第十四条“借款人连续三次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还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的约定,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郭有给付借款本金87646.59元及2015年4月15日前所欠的利息2989.53元,本息合计90636.12元,以及到贷款实际偿还之日所发生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鼎晟支行提供的:1、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家居消费贷款申请表、个人贷款客户谈话笔录、客户须知、声明与承诺;2、B:00804000072013家居贷0000002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3、个人贷款凭证;4、贷款余额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鼎晟支行与被告郭有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与政策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鼎晟支行依约定向被告郭有发放了贷款,被告郭有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鼎晟支行借款本金87646.59元及利息(2015年4月15日以前的利息为2989.53元,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从2015年4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6元,由被告郭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晓光审 判 员  王俊杰人民陪审员  高 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支大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