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张民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张民初字第00097号原告:程某,自由职业者。被告:陈某,武汉港务局汉阳港务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卢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