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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张民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张民初字第00097号原告:程某,自由职业者。被告:陈某,武汉港务局汉阳港务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卢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