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破(预)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青岛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破(预)字第1号申请人���青岛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仙家寨社区。法定代表人:刘宏本,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青岛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且公司全面停产,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于2015年3月1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报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指定我院审理青岛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青岛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申请人青岛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于1993年3月31日,公司注册登记机关为青岛市工商局,公司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截止到2015年6月9日,申请人青岛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约为19914万元,总负债约为39178万元,申请人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且公司已于2012年年底全面停产,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处于资不抵债状态。本院认为,申请人青岛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经青岛市工商局登记设立的中国法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主体资格适格;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丧失偿债能力,具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清算的要件;本院对该公司的破产受理依法享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青岛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隋立军审判员  朱 萍审判员  韩桂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俊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