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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初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吴翠平与吕海朵、李洪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翠平,吕海朵,李洪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1630号原告吴翠平,农民。被告吕海朵,居民。被告李洪雨,居民。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开庭审理原告吴翠平诉被告吕海朵、李洪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翠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吴翠平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翠平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翠平负担。审判员 韩 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志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