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初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吴翠平与吕海朵、李洪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翠平,吕海朵,李洪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1630号原告吴翠平,农民。被告吕海朵,居民。被告李洪雨,居民。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开庭审理原告吴翠平诉被告吕海朵、李洪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翠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吴翠平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翠平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翠平负担。审判员 韩 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志婷 微信公众号“”